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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2010年黑龙江教师资格证认定补修办法

1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补修相关课程,必须在省教育厅审定的具备培训资质单位参加集中学习,修满规定的学时数,修学规定的全部内容并参加由补修院校组织的结业测验后,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。未参加集中学习,或学习时间未达到规定时数三分之二者,视为补修不合格,不能参加全省统考和申请教师资格。

2学员参加每一科补修的学习情况和结业测验成绩列入该科考核内容,并纳入该科补修课程总成绩。具体计算办法是:补修期间的学习表现情况(包括出勤情况及学习表现、作业完成情况)占总成绩的10%,补修院校组织的结业测验成绩占20%,全省统考成绩占70%,三项成绩之和为该科的总成绩。合格成绩当年申请教师资格有效。在每科授课结束后组织结业测验,测验由学校自行决定采取开卷、闭卷或者两者相结合的形式。补修结束后,补修学校要根据学员的学习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、结业测验的成绩,按照规定的占总成绩的比例,分别核算出各部分的有效成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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